货代答应的赔偿一毛都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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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讲一个好玩的案例,一个小货代找一个庄家订仓,一直有走货,这里的小货袋不一定小,我们只是为了方便去描述。
有一天小货代通知庄家说:有一个柜子,你先不要做电放,我还有钱没收回来,把货给hold住。庄家就查了一下说:不对,这个收货人好像已经拿到了电放单,我们也没给过他,应该是伪造的。我帮你去通知目的港代理,把货给hold住。
庄家后面又回复小货代说:没事,收货人已经付钱给我们代理了,那个货也已经放掉了,应该是船公司无单放货的。后面这个庄家也挺仗义,找这个小货代说:那个还欠你多少钱,你把那个账单啥的发给我。我跟国外代理去沟通,货代就给了一个账单,说这个国外欠他75000块钱。
后面货代庄家的人又联系小货代说:你把那些欠款的证明资料还有金额都告诉我,我们来把这个钱先从你欠我的运费里面扣掉,我先维护你的利益。后面我再跟国外去打官司,你再把你的那个报关单发给我。小货代说:好,都给你证明材料,报关单都发了。
本来这个事情到这里的时候就已经很愉快的结束了,小货代欠庄家10万块钱左右的运费,扣掉7万多,再付2万多,后面事情就慢慢都能解决。但是后面的情况是小货代不理不问,不管这10万块也不扣,7万五一毛钱都不付。最后庄家没办法把小货代给告了,说:你得给我钱。
既然被告了,小货代也不客气了,拉了一个清单出来,说:实际上我的损失不止这7万5,总共有13万的欠款,你庄家要赔我。货贷庄家在后面去梳理整个业务流程的时候,发现事情有点古怪,并不是单纯的说的无单放货。
小货代通知货代庄家扣货的时候,那一天是16号,但是后面查这个柜子,在14号的时候就从码头被提走了,16号的时候都已经卸完货还空柜了。而且货代庄家已经收到了shipper盖章的电放保函,里面的内容列的很详细,是一个标准的流程已经全部走完了。
货代庄家实际上是没有出现任何操作失误的,所以在起诉的时候货代庄家连原本承诺的75000都不想给了,小货代肯定不干,说你最起码是吧我那13万这个主张你不给那你当年承诺我过了7万5你得赔我,我们有聊天记录我们啥都有。
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认可?法院最后调查他的事实是可以认定货代庄家当时承认过货物被无单放货了,但是从头到尾也没有说是自己公司造成的。而且货代庄家当时也说了你先把那75000扣掉,我维护你的利益。
所以这75000不代表货代庄家对小货代的赔偿承诺,小货代也从来没有明确的肯定过这75000的赔偿他接受,所以货代庄家不承认拒绝原本承诺的75000的赔偿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裁定小货代必须把欠的那10万块钱运费如数的付给货代庄家。
所以证据显示双方并没有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的协议。而且最后货代专家在梳理业务流程过程中发现并不存在无单放货,说明当时给小货代承诺的赔偿和无单放货的事实是存在重大误解的。
依据民法典当中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权利要求法院进行撤销的。小货代不服又去上诉,二审打官司,最后二审维持原判。事情就这么了解,所以无论什么时候我们公司内部的业务流程一定是要完善的,有迹可循,规规矩矩。这样无论出现任何后果我们都不要担心,不用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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