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车起纠纷
法院调解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二手车虽较新车有价格优势,但是购买亦存在一定风险,由此产生的消费纠纷更是层出不穷。好不容易买了一辆心仪的二手车,开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是辆“调表车”……凌河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矛盾纠纷成功化解,既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2021年9月,王女士在曾是某二手车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处以1330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大众迈腾汽车,并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保证此车无水淹、事故、火烧”。买车时,该车里程数显示93000多公里。在后期使用过程中,车辆多次出现故障,后王女士通过查询案涉车辆预估里程数为233102公里,且存在6次维修。王女士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隐瞒车辆存在事故且里程表数不实,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贷款利息损失。李某称案涉车辆自2021年7月在某拍卖中心拍卖所得时显示里程数为92500公里,被告未对案涉车辆进行调表,且事故车是指车辆四梁八柱出过事故需经专业机构鉴定才能认定,案涉车辆不属于事故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欺诈应系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王女士主张撤销合同,需证明买卖合同成立时二手车销售公司隐瞒案涉车辆为事故车、调表车,涉案合同未就事故类型、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合同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依此适用国家强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属于国家标准,应予优先适用于本案“此车无事故”的界定标准。本案中,王女士提供的六次维修证据显示,最严重的一次交通事故车损金额为6000元,按《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的相应标准评价涉案车辆,不足以证明销售公司的出卖行为存在欺诈、可撤销情形;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虽案涉车辆调表行为发生于被告购车之前,但其在收购二手车时未能谨慎查验,致使出售的二手车存在里程数偏差较大的情形,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承办法官结合案情,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从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出发,鉴于被告曾是从事二手车销售的专业人士,其回购车辆便于车辆再次销售,可降低损失成本,亦能维护企业的声誉。本着案结事了的初衷,经过反复协商、沟通,多次修改调解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返还王女士购车款85000元,车辆由李某收回,这起因购买二手车产生的纠纷得到化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提醒:消费者应在有经营资质的二手车商处购车,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主要配置等信息,并仔细查验车辆。如发现信息不符、协商不成,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二手车商亦应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了解所出售车辆的真实情况,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否则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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