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环保检验系统组成
02
总体控制要求
(1)外观检验
应配置相应的地沟或举升装置等其他等效装置。配备移动外观检验设备,具备车辆信息查询、检验项目填报、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数据查询、拍照等功能并能够联网实时数据传输。
(2)OBD系统检查
0BD诊断仪应至少具备车辆及0BD信息检查、故障代码获取、实时数据流读取及打印等功能;应连续获取、转换及显示车辆排放相关的数据和故障代码,按照标准规定的格式读取并自动传输。
应对以下汽车进行0BD检查: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汽油车;2013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汽油车;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轻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重型燃汽车;2018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柴油车。不属于上述范围且配备0BD系统的汽车应进行0BD检查,但不进行结果判定。
(3)排气污染物检测
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检测系统应具备日常检查功能。依据国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采用检定或校准的方式直接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确认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要求。排气分析仪、气体流量分析仪、不透光烟度计、底盘测功机、发动机转速计、温度计、湿度计、大气压力计等应在计量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每套排气污染物检测系统应配备至少一套0BD诊断仪,并同时具备接收0BD诊断仪传输数据的功能。
03
机动车检验机构日常自检重点
仪器设备应按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不通过的应锁止,检查通过后解锁。检查记录应自动生成保存,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传输。每天首次排放检验前,应进行设备预热、自检。如任一项目没有通过,系统应锁止,自检通过后解锁。每次排气污染物检测前,排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应进行设备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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